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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的签证申请(工作签证,结婚签证)等  ||||||||||||||||||


业务内容
1.现状
 申请日本签证的时候,大概有七成以上的人自己制作所需文件。可是,这种情况通常不能保证签证肯定能申请下来。如果申请个案内容比较复杂或者本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合适的话,被拒签的情况很多。如果认为只要提交必要最小限度的文件,就能够获得签证,这种想法与审查的实际情况是有很大差距的。审查官原则上是按照提交申请文件的内容来判断是否发给签证的,如果提交的文件内容不合适的话,很难申请到签证。
 如果被拒签将无法进入日本,对于已经在日本的外国人也不得不回国。如果几次申请都被拒签的话,记录会长时间保留在申请机关,对下一次的申请非常不利。因此,从一开始就应该制作并提交合适的文件进行申请。在申请签证时,建议您首先与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进行认真讨论,作出适合自己的文件。
2.业务
 本事务所由拥有国家认证资格的行政书士代为办理各种行政手续,例如制作文书、文件等。
 所谓行证书士,就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获得报酬、可以代为制作各种申请文件并向政府行政机关提交各种申请等、或可以制作合同书等与权利义务相关的文件的国家资格者。
 并且,本事务所的行证书士还拥有申请取次资格,具备向入国管理局提出各种申请、例如签证申请等资格。因此,和委托一般的行政书士不同的是,申请人不用亲自去入管局、可以节省申请人的宝贵时间。
 “申请取次行政书士”精通入国管理局的业务,比起由当事人自己办理手续,可以更加稳妥地进行操作。当您在查证(签证)、永住、归化申请、国际离婚过程中遇到困难的时候、请来精通入管业务的本事务所咨询。
 本事务所代办以下入国管理业务。
(1)各种在留资格申请(短期滞在、工作、技术、技能、结婚、永住、等等)
(2)归化
(3)在留资格变更
(4)在留期间更新
(5)在留特别许可
(6)再入国许可
(7)就労资格证明书
(8)资格外活动许可
(9)外国人登录证
(10)国际离婚(中国人和日本人的离婚手续)
(11)国际结婚
在留资格证明书
 想来日本或想继续留在日本的外国人,都要亲自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日本法务大臣递交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19条规定的在留资格所需的材料。这份被认定的证明书就是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然后,本人只要向所属区域的日本大使馆或领事馆递交在留资格证明书,一般情况下就可以顺利地进行取得签证。
 但是观光签证、短期停留签证不能以申请在留资格证明书的方式取得。
 所谓签证,就是指为了进入日本,事先在驻外国日本大使馆或者领事馆递交护照,允许护照持有者在签证记载的范围内进入日本的入境推荐书。进入日本后,护照上的登陆许可印章里记载的在留资格和在留期间就成为外国人在日本停留的依据。因此签证和在留资格是有区别的,但是一般来说签证和在留资格是同样的意思。
资格外活动许可
 根据入管法的规定(特定的在留资格除外),外国人不能从事和自己的在留资格不符的有报酬的工作;但是在不妨碍在留目的的情况下,办理资格外活动许可后,就可以从事临时的有报酬的活动(入国管理法19条2项)。
 例如,就学生和留学生为了补贴学费打工的时候,就必须申请资格外活动许可;工作时间也如下:
 ・留学生・・・・・・・・・・・・1周28小时以内(1日8小时以内)
 ・研修生・旁听生・・・・・1周14小时以内(1日8小时以内)
 ・就学生・・・・・・・・・・・・1日4小时以内
 但是不允许从事风俗业及性风俗业(舞厅、陪酒、麻将店、扒金宫店、个室按摩等)的工作。
 没有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却能明显地被认定故意进行资格外活动的外国人,将被判处3年以下的徒刑、劳役,或处以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入国管理法70条1项4号)。
 没有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进行资格外活动的外国人被判处1年以下徒刑、劳役或处以2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入国管理法73条)。
 并且非法雇佣外国人的人,也要被判处3年以下的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入国管理法73条的2)。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
 外国人在日本只持有单一的在留资格。如果进行和现有在留资格不符的活动时,就必须事先申请在留资格变更许可。
 例如,留学生大学毕业以后到日本公司就职的时候,就必须申请从留学到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在留资格变更许可。
在留资格更新许可
 外国人可以在规定的在留期间内滞留在日本,超过在留期间还想继续留在日本的时候,就必须申请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必须在在留期限截止前进行。
如果没有进行在留期间更新,超过在留期间还滞留在本国的外国人将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入管管理法70条1项5号)。
 超期滞在者被强制遣返的话,从遣返日起5年内(没有强制遣返经历)或10年内(过去有强制遣返经历)不能再来日本。如果超期滞在者去入国管理局自首,从回国那天起1年内不能再登陆日本(入管管理法5条1项9号)。
 但是以上所述的拒绝入境期间只是最低期间,通常过了这个期限也不能入境。
 对于通过伪造证明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入境许可,或者没有任何正当理由3个月以上不从事在留资格范围内活动的人,在留资格有被取消的可能(入国管理法22条4)。
国际结婚
 国际结婚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日本登记,一种是在外国登记。所要办理的手续也不一样。
1.在日本登记结婚
 日本人和外国人在日本办理登记结婚,除了提交一般的结婚登记表外,还必须向市役所提交外国人的婚姻具备条件证明(需要日语翻译)、护照、日本人的户籍誊本。
 婚姻条件具备证明书就是证明外国人目前仍是独身,并且已经达到可结婚的年龄。此证明可在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日本大使馆开具。
 在提交结婚登记表以后,就可以拿到婚姻受理证明书,把此证明书交给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日本大使馆。但是和中国人结婚在驻日大使馆不能办理结婚登记,要到中国国内办理手续。
2.在外国登记结婚
 每个国家所需要的材料不一样,一般来说必须提交婚姻条件具备证明书。婚姻关系成立以后要到当地的政府机关领取结婚证,并把结婚证翻译成日语。在结婚登记后3个月以必须向当地的日本大使馆,领事馆或者日本人户口所在的市役所提交所需的材料。
国际离婚
 首先要根据通则法来讨论以哪个国家的法律来作为依据办理相关手续。通则法是指例如国际结婚、国际离婚那种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的情况下,决定以哪个国家的法律为准绳的法律。
1.夫妇为同一个国家的情况,就按照日本的法律。
 例如:居住在外国的日本夫妇离婚的话,就按照日本的法律。
2.夫妇不是一个国家但是长期居住地是一个的情况,就按照居住地的法律。
 例如: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和日本人离婚的话,就按照日本的法律
3.夫妇不是同国人或者长期居住地没有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就按照与夫妇任何一方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例如:外国人和日本人的夫妇长期居住在第三国的话,就按照居住国的法律。
4.夫妇其中一方是日本人,而且长期居住地在日本的情况下,就按照日本的法律。
 例如:夫妇的一方是日本人,并且居住在日本,就按照日本法律。
5.注意事项
 即使在日本办理了有效的离婚手续,但是在外国人配偶者的母国该离婚手续也有可能被认为无效。例如:某些国家不存在协议离婚,那么就只有在日本办理法院离婚才能得到认可。有关国际离婚的具体情况很多,在此无法一一叙述,请来电来函咨询。
可以就劳的在留资格
 外国人的在留资格有27种,根据资格不同,分为可以就劳和不可以就劳的。
 特别永住者(主要是指在日韩国人、北朝鲜人等)因为有个别规定,所以就劳活动不受限制。
1.可以就劳的在留资格
 外交、公用、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投资・经营、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兴行、技能、特定活动
 以下关于雇用内容列举一些具体事例:
 ・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翻译,设计,海外贸易,语言指导等
 ・技术・・・软件工程师,软件编程,设计等
 ・技能・・・外国菜厨师,体育指导等
 ・投资・经营・・・公司经营者,管理者(社长,支店长等)
 ・企业内部转职・・・公司在一段期间内从海外的本店或支店调来的职员
 ・法律会计业务・・・律师,公认会计师,行政书士,税理士等
 ・興行・・・舞蹈家,演员,运动员等
 ・特定活动・・・技能实习生,家务助手等
2.原则上不能就劳的在留资格
 文化活动,短期停留,留学,就学,研修,家族
 但是,留学、就学、家族滞在签证,如果申请了前面所述的资格外活动许可,就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打工。
3.就劳活动不受限制的在留资格
 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永住者的配偶者、定住者
其他业务
本事务所还代理以下业务。
(1)设立公司
(2)制作各种法律文件,如合同书等
(3)申请营业许可、如饮食店营业许可等
(4)著作权申请、商标调查
(5)翻译(中日文互译)
合同书、各种证明书(结婚证明等等)、户籍誊本、使用说明书、公司内规则、调查报告、商务书信等等。
(6)开发日本市场(事前调研、各种手续、协调各方、等等)
本事务所和多名律师、会计师、税务师、专利申请师等通力协作、从一般法律到专利申请、可以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您有什么疑问的话,欢迎发邮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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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国法务省入国管理局
入国管理局所在地
 ● 札幌入国管理局  (札幌市中央区大通西12丁目)
 ● 仙台入国管理局  (仙台市宮城野区五輪1-3-20)
 ● 東京入国管理局  (東京都港区港南5-5-30)
 ● 名古屋入国管理局 (名古屋市中区三の丸4-3-1)
 ● 大阪入国管理局  (大阪市中央区谷町2-1-17)
 ● 広島入国管理局  (広島市中区上八丁堀6-30)
 ● 高松入国管理局  (高松市丸の内1-1)
 ● 福岡入国管理局  (福岡市博多区下臼井7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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