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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的簽證申請(工作簽證,結婚簽證)等  |||||||||||||||||


業務內容
1.現狀
 申請日本簽證的時候,大概有七成以上的人自己制作所需文件。可是,這種情況通常不能保證簽證肯定能申請下來。如果申請個案內容比較複雜或者本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合適的話,被拒簽的情況很多。如果認爲只要提交必要最小限度的文件,就能夠獲得簽證,這種想法與審查的實際情況是有很大差距的。審查官原則上是按照提交申請文件的內容來判斷是否發給簽證的,如果提交的文件內容不合適的話,很難申請到簽證。
 如果被拒簽將無法進入日本,對于已經在日本的外國人也不得不回國。如果幾次申請都被拒簽的話,記錄會長時間保留在申請機關,對下一次的申請非常不利。因此,從一開始就應該制作並提交合適的文件進行申請。在申請簽證時,建議您首先與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士進行認真討論,作出適合自己的文件。
2.業務
 本事務所由擁有國家認證資格的行政書士代爲辦理各種行政手續,例如制作文書、文件等。
 所謂行證書士,就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獲得報酬、可以代爲制作各種申請文件並向政府行政機關提交各種申請等、或可以制作合同書等與權利義務相關的文件的國家資格者。
 並且,本事務所的行證書士還擁有申請取次資格,具備向入國管理局提出各種申請、例如簽證申請等資格。因此,和委托一般的行政書士不同的是,申請人不用親自去入管局、可以節省申請人的寶貴時間。
 “申請取次行政書士”精通入國管理局的業務,比起由當事人自己辦理手續,可以更加穩妥地進行操作。當您在查證(簽證)、永住、歸化申請、國際離婚過程中遇到困難的時候、請來精通入管業務的本事務所咨詢。
 本事務所代辦以下入國管理業務。
(1)各種在留資格申請(短期滯在、工作、技術、技能、結婚、永住、等等)
(2)歸化
(3)在留資格変更
(4)在留期間更新
(5)在留特別許可
(6)再入國許可
(7)就労資格證明書
(8)資格外活動許可
(9)外國人登録證
(10)國際離婚
(11)國際結婚
在留資格證明書
 想來日本或想繼續留在日本的外國人,都要親自或者通過代理人向日本法務大臣遞交能夠證明申請人符合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19條規定的在留資格所需的材料。這份被認定的證明書就是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然後,本人只要向所屬區域的日本大使館或領事館遞交在留資格證明書,一般情況下就可以順利地進行取得簽證。
  但是觀光簽證、短期停留簽證不能以申請在留資格證明書的方式取得。
  所謂簽證,就是指爲了進入日本,事先在駐外國日本大使館或者領事館遞交護照,允許護照持有者在簽證記載的範圍內進入日本的入境推薦書。進入日本後,護照上的登陸許可印章裏記載的在留資格和在留期間就成爲外國人在日本停留的依據。因此簽證和在留資格是有區別的,但是一般來說簽證和在留資格是同樣的意思。
資格外活動許可
 根據入管法的規定(特定的在留資格除外),外國人不能從事和自己的在留資格不符的有報酬的工作;但是在不妨礙在留目的的情況下,辦理資格外活動許可後,就可以從事臨時的有報酬的活動(入國管理法19條2項)。
 例如,就學生和留學生爲了補貼學費打工的時候,就必須申請資格外活動許可;工作時間也如下:
 ・留學生・・・・・・・・・・・・1周28小時以內(1日8小時以內)
 ・研修生・旁聽生・・・・・1周14小時以內(1日8小時以內)
 ・就學生・・・・・・・・・・・・1日4小時以內
 但是不允許從事風俗業及性風俗業(舞廳、陪酒、麻將店、扒金宮店、個室按摩等)的工作。
 沒有取得資格外活動許可,卻能明顯地被認定故意進行資格外活動的外國人,將被判處3年以下的徒刑、勞役,或處以30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入國管理法70條1項4號)。
 沒有取得資格外活動許可,進行資格外活動的外國人被判處1年以下徒刑、勞役或處以20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入國管理法73條)。
 並且非法雇傭外國人的人,也要被判處3年以下的徒刑或30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入國管理法73條的2)。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
 外國人在日本只持有單一的在留資格。如果進行和現有在留資格不符的活動時,就必須事先申請在留資格變更許可。
 例如,留學生大學畢業以後到日本公司就職的時候,就必須申請從留學到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的在留資格變更許可。
在留資格更新許可
 外國人可以在規定的在留期間內滯留在日本,超過在留期間還想繼續留在日本的時候,就必須申請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必須在在留期限截止前進行。
如果沒有進行在留期間更新,超過在留期間還滯留在本國的外國人將被處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入管管理法70條1項5號)。
 超期滯在者被強制遣返的話,從遣返日起5年內(沒有強制遣返經曆)或10年內(過去有強制遣返經曆)不能再來日本。如果超期滯在者去入國管理局自首,從回國那天起1年內不能再登陸日本(入管管理法5條1項9號)。
 但是以上所述的拒絕入境期間只是最低期間,通常過了這個期限也不能入境。
 對于通過僞造證明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入境許可,或者沒有任何正當理由3個月以上不從事在留資格範圍內活動的人,在留資格有被取消的可能(入國管理法22條4)。
國際結婚
 國際結婚分爲兩種,一種是在日本登記,一種是在外國登記。所要辦理的手續也不一樣。
1.在日本登記結婚
 日本人和外國人在日本辦理登記結婚,除了提交一般的結婚登記表外,還必須向市役所提交外國人的婚姻具備條件證明(需要日語翻譯)、護照、日本人的戶籍謄本。
 婚姻條件具備證明書就是證明外國人目前仍是獨身,並且已經達到可結婚的年齡。此證明可在外國人所屬國家的駐日本大使館開具。
 在提交結婚登記表以後,就可以拿到婚姻受理證明書,把此證明書交給外國人所屬國家的駐日本大使館。但是和中國人結婚在駐日大使館不能辦理結婚登記,要到中國國內辦理手續。
2.在外國登記結婚
 每個國家所需要的材料不一樣,一般來說必須提交婚姻條件具備證明書。婚姻關系成立以後要到當地的政府機關領取結婚證,並把結婚證翻譯成日語。在結婚登記後3個月以必須向當地的日本大使館,領事館或者日本人戶口所在的市役所提交所需的材料。
國際離婚
 首先要根據通則法來討論以哪個國家的法律來作爲依據辦理相關手續。通則法是指例如國際結婚、國際離婚那種涉及兩個國家的法律的情況下,決定以哪個國家的法律爲准繩的法律。
1.夫婦爲同一個國家的情況,就按照日本的法律。
 例如:居住在外國的日本夫婦離婚的話,就按照日本的法律。
2.夫婦不是一個國家但是長期居住地是一個的情況,就按照居住地的法律。
 例如:居住在日本的外國人和日本人離婚的話,就按照日本的法律
3.夫婦不是同國人或者長期居住地沒有相關法律的情況下,就按照與夫婦任何一方有最密切關系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例如:外國人和日本人的夫婦長期居住在第三國的話,就按照居住國的法律。
4.夫婦其中一方是日本人,而且長期居住地在日本的情況下,就按照日本的法律。
 例如:夫婦的一方是日本人,並且居住在日本,就按照日本法律。
5.注意事項
 即使在日本辦理了有效的離婚手續,但是在外國人配偶者的母國該離婚手續也有可能被認爲無效。例如:某些國家不存在協議離婚,那麽就只有在日本辦理法院離婚才能得到認可。有關國際離婚的具體情況很多,在此無法一一敘述,請來電來函咨詢。
可以就勞的在留資格
 外國人的在留資格有27種,根據資格不同,分爲可以就勞和不可以就勞的。
 特別永住者(主要是指在日韓國人、北朝鮮人等)因爲有個別規定,所以就勞活動不受限制。
1.可以就勞的在留資格
 外交、公用、教授、藝術、宗教、報道、投資・經營、法律・會計業務、醫療、研究、教育、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企業內轉勤、興行、技能、特定活動
 以下關于雇用內容列舉一些具體事例:
 ・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翻譯,設計,海外貿易,語言指導等
 ・技術・・・軟件工程師,軟件編程,設計等
 ・技能・・・外國菜廚師,體育指導等
 ・投資・經營・・・公司經營者,管理者(社長,支店長等)
 ・企業內部轉職・・・公司在一段期間內從海外的本店或支店調來的職員
 ・法律會計業務・・・律師,公認會計師,行政書士,稅理士等
 ・興行・・・舞蹈家,演員,運動員等
 ・特定活動・・・技能實習生,家務助手等
2.原則上不能就勞的在留資格
 文化活動,短期停留,留學,就學,研修,家族
 但是,留學、就學、家族滯在簽證,如果申請了前面所述的資格外活動許可,就可以在一定時間內打工。
3.就勞活動不受限制的在留資格
 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永住者的配偶者、定住者
其他業務
本事務所還代理以下業務。
(1)設立公司
(2)制作各種法律文件,如合同書等
(3)申請營業許可、如飲食店營業許可等
(4)著作權申請、商標調查
(5)翻譯(中日文互譯)
合同書、各種證明書(結婚證明等等)、戶籍謄本、使用說明書、調查報告、商務書信等等。
(6)開發日本市場(事前調研、各種手續、協調各方、等等)
本事務所和多名律師、會計師、稅務師、專利申請師等通力協作、從一般法律到專利申請、可以解決各種各樣的問題。如果您有什麼疑問的話,歡迎發郵件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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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法務省入國管理局
詢問
菅國際行政書士事務所
E-mail : info@info-visa.com
住址 : 日本國埼玉県川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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